戀愛期間該發(fā)紅包還是轉賬?

愛情甜蜜過后,伴隨的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一起借款糾紛案件引發(fā)關注,甚至沖上微博熱搜第一。

在情侶交往過程中,微信發(fā)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很多,但若雙方因此發(fā)生經濟糾紛,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是否屬于同一性質?二者哪個需要還?

據法制日報報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qū)別,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則屬于借款。

2019年,劉女士與周先生相識,雙方認識不久后,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而后,在劉女士催要賬款時,周先生卻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意,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劉女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fā)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于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

關于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紅包是紅包,轉賬是轉賬”

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其背后賦予的意義,即贈與跟借款的關系。如果是贈予,即使是結束了這一段情侶關系,這個東西也是要被別人所有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盧鼎亮對TechWeb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性質還是有所區(qū)別的。微信轉賬通常被視為一種電子支付或者電子匯款的行為,與支付寶轉賬、銀行匯款等電子支付手段類似,屬于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其轉賬行為通常不被視為是贈予,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

從用戶的使用習慣來看,微信紅包通常情況下表達的是贈予的意思;從微信軟件中對微信紅包小額金額的設置、紅包數量的限制、應用場所的限制以及附言設置來看,微信紅包通常情況下表達的是自愿贈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認定為是贈予行為,在贈予金額交付后,一般情況下是無需返還,不予撤銷的。

盧鼎亮補充道,男女雙方在戀愛中,一些特殊金額的轉賬,如“1314,520”等,因為帶有特殊的情感寓意或者在特定的時間場合,如果這些轉賬沒有做出特別的說明或約定,也無法作出合理交易基礎的解釋,一般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是贈與。

對于普通朋友或者戀人之間的大額款項往來,盧鼎亮提醒,無論是普通朋友還是戀人,雙方應盡量明確款項的性質和目的,對于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微信聊天記錄、款項往來的事實基礎、通話記錄、合同約定等證據進行及時保留存證;一旦雙方對于大額款項往來發(fā)生爭議的,可以依據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判斷以及維權。

寫在最后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移動互聯網的發(fā)展,移動支付業(yè)務已經成為全新的支付形式改變著人們的生活。這其中,因為資金往來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也接踵而至。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qū)分認定。

這一起借款糾紛案件給正在交往的情侶提了個醒,無論是發(fā)送紅包還是轉賬,都應明確款項的性質和目的,以免后續(xù)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正在談戀愛的情侶們,你們還敢發(fā)紅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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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戀愛期間該發(fā)紅包還是轉賬?
愛情甜蜜過后,伴隨的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近日,一起借款糾紛案件引發(fā)關注,甚至沖上微博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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