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計劃的歷史起源

毒丸術亦稱毒丸計劃,最早起源于股東認股權證計劃。這一認股權證計劃授權目標公司股東可以按照事前約定的高折價認購目標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in pill:中性反應的毒藥丸子),或也可以認購成功收購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overpill:烈性的毒藥丸子),全面成功的設計方案可以令其“毒性”兼而有之。

1985年,美國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 Chancery)法院判決毒丸術合法,確認毒丸術的實施無須股東直接批準即可實施。毒丸術因此在八十年代后期在美國被廣泛采用。

“毒丸”計劃在美國是在1985年特拉華州大法官法院(Delawance Court of Chancery)法院的判決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東的直接批準就可以實施,故在八十年代后期被廣泛采用。

毒丸術在美國盛行的原因與美國的法律環(huán)境有關,根據(jù)美國普通公司法的規(guī)定,美國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確授權,即享有各種類別股份的發(fā)行權而無須其他審批,因此,毒丸術在美國很有市場。但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卻沒有這樣的土壤,因為在英國公司法中明確指出采用毒丸術作為反并購手段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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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毒丸計劃的歷史起源
毒丸術亦稱毒丸計劃,最早起源于股東認股權證計劃。這一認股權證計劃授權目標公司股東可以按照事前約定的高折價認購目標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in pill:中性反應的毒藥丸子),或也可以認購成功收購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overpill:烈性的毒藥丸子),全面成功的設計方案可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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